妊娠期合理用药
孕妇用药对胚胎(胎儿)的影响除了药物本身的性质、剂量、用药方法等有关因素外,不同妊娠期用药对胎儿的影响还存在很大的差别。
1.妊娠早期用药
在卵子受精后2周即孕卵着床前后,药物和环境毒物对胚胎的影响表现为“全”或“无”现象。“全”表示胚胎受损严重而死亡,最终流产,“无”指无影响或影响很小,不会出现明显的异常。
受孕后的3~12周,此时胎儿各部分开始定向发育,主要器官均在此时期内初步形成,如果用药不当,就有可能使胎儿的发育停滞或畸变,因此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
2.妊娠中、晚期用药
受精后第12周至足月妊娠,胎儿早期已形成的多个器官将进一步发育,其功能逐步完善,同时神经系统、生殖系统以及骨、牙组织开始形成与发育,且神经系统的分化直至新生儿期仍在继续,因此某些致畸原在妊娠的中、晚期仍有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如此阶段孕妇服用咖啡因,可引起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并伴有神经内分泌代谢紊乱。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年根据动物实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A类:妊娠早期应用,经临床对照观察未见药物对胎儿有损害,也未发现随后的妊娠期间对胎儿有损害,是最安全的一类。
B类:动物实验显示对胎儿有危害,但临床对照观察未能证实;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畸作用,但无临床对照观察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于此类,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妊娠期可适当选用此类药物。
C类:动物实验中观察到胚胎畸形和其他胚胎发育异常,但是缺乏临床对照观察资料;或者缺乏动物实验和临床对照观察资料。如庆大霉素、氯霉素、异丙嗪等,应用本类药物时,应当权衡药物对母亲的有利性和胎儿的危险性后再做出决定。
D类: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一般不用;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之药物,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再考虑应用,如苯妥英钠、链霉素等。
X类:动物实验和临床资料证实对胎儿危害大,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必须强调的是,上述分类标准并非绝对,药物对每一位孕妇的危险性还受到药物剂量、用药时间、遗传因素、孕期保健和潜在疾病等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妊娠前期,妊娠期及哺乳期用药,一定要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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