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时,三家医院都说正常,结果新生儿出生



中科助力健康中国 http://nb.ifeng.com/a/20180412/6499385_0.shtml
医院中最容易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科室是儿科、急诊科、妇产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在这些科室中,妇产科又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多少生命的奇迹在妇产科诞生,也有不少的悲剧在这里上演。35岁的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医院就诊,超声检查结果为早孕,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2月后,医院行彩超检查及唐氏筛查,彩超结果提示未见异常,在彩超单上有这么一句话:“产前超声检查常会受到胎位、孕周、羊水及孕妇的限制,部分结构不能被完全显示清楚,形态学变化或变化轻微的异常不能完全检测出来,故产前超声检查不能排除所有胎儿畸形,建议孕妇严格遵照医嘱完成产前检查,在孕20-26周之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正规产前超声检查”。唐氏筛查的结果为:“唐氏综合征的危险度超过预定筛查标准,建议使用超声波结果确认孕周后重新计算危险度,或者行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或脐血检查排除危险”。怀孕期间,对此不放心的杨女医院医院进行检查,其结果都提示为正常,怀孕39后,医院通过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医师发现杨女士娩出的婴儿存在严重畸形,没有右脚(右脚缺如)。这对于求子多年无果的杨女士一家,无异于晴天霹雳,他们怎么都想不通,产检一直都是正常的,怎么现在会少了只脚,冷静之后,杨女士医院产检时,产检的医师没有认真检查存在过错,才导致了这一悲剧诞生,于是杨女士一家直接把甲、乙、医院同事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委托了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的右脚缺如为自身发育缺陷,甲、乙、医院的产前检查存在过失,与先天畸形胎儿的出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经综合评估,医院的过错为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丙医院在为杨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院的检查结果都没有发现杨女士腹中胎儿四肢不正常的情况,导致杨女士娩出“右脚缺如”的畸形婴儿,经鉴定中心认为,医院的责任为次要责任,法庭确定由甲、乙、丙医院共同承担45%的责任,医院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杨女士一家认为责任比例较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临床上,杨女士这种产检正常却生出畸形胎儿的情况被称之为“出生缺陷”,主要是指胎儿在母体内器官形成过程中,由于遗传因素和/或环境因素的作用所导致的胚胎发育紊乱。如果是因为医师的失误、过错导致在产前检查时未能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或其他严重残疾,最终导致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出生的,往往会被认为是侵犯了新生儿父母基本的知情权、选择权。很多人会不理解,认为新生儿的缺陷是先天存在的,医院造成的医院造成的,医院完善相关的辅助检查和履行了告知义务就改变胎儿先天性缺陷这一事实。但是,医院保留了信任的态度,在医生告知家属所怀的胎位是个没有问题的胎儿时,家属的内心认定了自己所怀的是个健康的婴儿,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本案中的损害后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医院的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产前诊断正确率不可能达到%准确,鉴定中心在鉴定此类型案件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预期诊疗水平相适应的义务、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等,结合本案来看,该新生儿的右脚缺如,虽然是由于自身发育缺陷造成的,但是由于甲、乙、丙医院在为杨女士提供产前服务时,未尽到产前检查的注意和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父母的知情选择权、优生选择权,才会判决医院各承担15%的责任。最后,医院在为孕妇提供产前检查、诊断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发现辅助检查结果异常时,应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告知,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充分保证孕妇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同时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留下证据。


转载请注明:http://www.kmvbc.com/fyycby/15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