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
绋嬪皯涓虹殑鍙锋庝箞鎸? http://m.39.net/baidianfeng/a_8498655.html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解读
发布时间:-03-04来源:医政医管局
年3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以下简称“第七版”),现解读如下。 一、前言 在前言部分,增加“通过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我国境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大多数省份疫情缓解,但境外的发病人数则呈上升态势。” “随着对疾病临床表现、病理认识的深入和诊疗经验的积累,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病的早诊早治,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医院感染,同时也要注意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传播和扩散。” 二、传播途径 增加“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注意粪便及尿对环境污染造成气溶胶或接触传播。” 三、增加“病理改变” 按照大体观、镜下观分别对“肺脏、脾脏及肺门淋巴结、心脏和血管、肝脏和胆囊、肾脏、脑组织、肾上腺、食管、胃和肠管等器官”进行描述。以肺脏和免疫系统损害为主。其他脏器因基础病不同而不同,多为继发性损害。 四、临床表现 (一)增加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临床表现描述。 如“孕产妇临床过程与同龄患者接近。”“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典型,表现为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为精神弱、呼吸急促。” (二)病原学检测。 删除“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增加“采用RT-PCR或/和NGS方法”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强调“检测下呼吸道标本(痰或气道抽取物)更加准确。” (三)增加血清学检测。 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多在发病3-5天后阳性,IgG抗体滴度恢复期较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增高。 五、诊断标准 (一)对流行病学史中的“聚集性发病”做出解释,即“2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二)临床表现中的“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修改为“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三)确诊病例在原有核酸检测和测序基础上增加“血清学检测”作为依据,即“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和IgG阳性”或“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也可确诊。 六、临床分型 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 重型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定义。 成人的重型标准没有变化,增加儿童重型标准: 1.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2.静息状态下氧饱和度≤92%; 3.辅助呼吸(呻吟、鼻翼扇动、三凹征),发绀,间歇性呼吸暂停; 4.出现嗜睡、惊厥; 5.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七、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增加“重型、危重型临床预警指标” (一)成人 1.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下降; 2.外周血炎症因子如IL-6、C-反应蛋白进行性上升;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肺内病变在短期内迅速进展。 (二)儿童 1.呼吸频率增快; 2.精神反应差、嗜睡;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影像学显示双侧或多肺叶浸润、胸腔积液或短期内病变快速进展者; 5.3月龄以下的婴儿或有基础疾病(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呼吸道畸形、异常血红蛋白、重度营养不良等)、有免疫缺陷或低下(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八、增加疑似病例排除标准。 疑似病例排除需满足: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 九、治疗 (一)一般治疗中的氧疗措施,增加“有条件可采用氢氧混合吸入气(H2/O2:66.6%/33.3%)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删除“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改为“要注意上述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增加“对孕产妇患者的治疗应考虑妊娠周数,尽可能选择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以及是否终止妊娠后再进行治疗的问题,并知情告知。”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根据病理气道内可见黏液及黏液栓形成,为改善通气,有创机械通气增加“根据气道分泌物情况,选择密闭式吸痰,必要时行支气管镜检查采取相应治疗。” 2.增加“体外膜肺氧合(ECMO)相关指征”:①在FiO2>90%时,氧合指数小于80mmHg,持续3-4小时以上;②气道平台压≥35cmH2O。 3.循环支持调强调“进行无创或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在救治过程中,注意液体平衡策略,避免过量和不足。” 4.增加“肾功能衰竭和肾替代治疗”:除了查找肾功能损伤的原因外,对于肾功能衰竭的重症患者可选择连续性肾替代治疗(CRRT),同时给出治疗指征。 5.对重型、危重型患者存在细胞因子风暴的,为清除炎症因子,阻断“细胞因子风暴”,增加“血液净化治疗”。 6.增加“托珠单抗”用于免疫治疗:适应证为“双肺广泛病变者及重型患者,且实验室检测IL-6水平升高者”。给出了具体用法、用量,要注意过敏反应,有结核等活动性感染者禁用。 7.其他治疗措施中增加“儿童重型、危重型病例可酌情考虑使用静脉滴注丙种球蛋白。妊娠合并重型或危重型患者应积极终止妊娠,剖腹产为首选。” (四)中医治疗增加了危重型出现机械通气伴腹胀便秘或大便不畅,以及人机不同步情况下的中药使用。 十、“解除隔离标准”改为“出院标准” (一)出院标准仍为4条,前3条没变。第4条增加“痰、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连续两次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改为“至少间隔24小时”。 (二)出院后注意事项。鉴于有少数出院患者出现核酸检测复检阳性的问题,为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和隔离,将“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改为“应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同时要求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发布时间:-03-07来源: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根据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四早策略 进一步明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在病例发现和报告中,细化病例发现的五条主要途径,增加用工单位主动筛查、发挥常规监测网络作用和强化口岸卫生检疫等途径。在病例救治中,强调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二、严格落实报告、检测、流调时限要求 一是明确规定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需在诊断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二是明确规定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标本后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三是明确规定确诊的个案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 三、及时修订补充有关标准 一是根据最新研究进展,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需求,补充病例的血清学诊断、疑似病例排除标准和病例出院后管理要求等内容。二是无症状感染者定义中,增加血清特异性IgM检测阳性作为可选判定标准。 四、防范境外病例输入 一是在监测定义中调整病例的流行病学史,增加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二是在病例发现途径中,增加口岸卫生检疫等措施。三是在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中,增加对来华(归国)人员进行口岸卫生检疫和健康管理等内容。 五、强化中国疾控中心技术指导作用 防控方案中涉及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指南、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制定,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加强对全国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六、发挥中医药作用 总结中医药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成效,明确提出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鼓励、支持发挥中医、中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紧密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预案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订的卫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卫生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预案。 第八条专项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针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九条部门卫生应急预案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核生化和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等预案。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级别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卫生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卫生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可调用资源情况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卫生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握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预案的运行机制和规律,注重预案的组织指挥结构、处置流程、职责划分的协调,确保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鼓励毗邻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区域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预案种类需满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需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际,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前,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制定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情况; (三)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四)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及分工明确; (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和响应分级科学、合理; (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合理、有效、可行;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具体、清晰,与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相适应; (八)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九)预案内容与上一级或同一层面相关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卫生应急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毕,应当进行审查。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审查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的,应当同时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应急预案审查一般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响应级别是否合理、响应措施是否有效可行、处置流程是否清晰等。必要时,预案审查单位可组织法律、卫生应急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对预案进行评审,作为审查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印发;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印发,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查后印发。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卫生应急预案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卫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由人民政府审查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培训、演练和宣传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预案编制人员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编写培训,使其掌握预案编写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预案编写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年度卫生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卫生应急预案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部门卫生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卫生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预案的意见。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卫生应急处置情况、演练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公开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应对、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水平和处置技能。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案信息化建设,鼓励在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加入预案模块,提高预案的可视化和可及性。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论证,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查、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根据工作实际,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卫生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常规工作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未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卫生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整改;对于由此导致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rongbu
转载请注明:http://www.kmvbc.com/fyycyw/13856.html
- 上一篇文章: 8个特征中了一半,你很可能得肺癌了不是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